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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醉酒男子寻衅滋事被行拘,可以争取缓刑吗?

时间:2019-09-23 17:48:59 浏览次数:

【案情】

在某街停车场,管理员许某某被醉酒的尹某殴打致伤,现将警情移交你所查处”。接到转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因违法嫌疑人尹某严重醉酒,办案民警遂通知尹某家属将其带回家中管护,待其酒醒对其进行询问。办案民警将尹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证据面前,尹某对酒后无故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在饭店内和朋友吃饭喝酒。醉酒的尹某从饭馆出来后,独自一人行至停车场处,以自己停放的车辆不见为由,谩骂停车场管理员许某某,并殴打许某某面部,致许某某受伤。

【张涛律师评析】

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具体理解就是:

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犯人。在我国主刑中,管制是最轻的一个刑种,但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关押的刑种,因此失去了适用缓刑的必要性。适用缓刑的对象,刑罚为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宣告刑,而不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比如犯罪的法定刑虽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如果罪犯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备缓刑条件的,仍然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的禁止性条件是犯罪分子是累犯。累犯之所以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不易教育改造,社会危害性较大。

2、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这只是适用缓刑时必须遵守的对象条件,但它并不意味着所有被判处这种特定刑罚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必须是犯罪情节不很严重,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具有悔罪表现。

3、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的推定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标的宗旨,同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际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趋势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认定罪犯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预测。但是,这种可能性的预测不能主观臆断,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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