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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职业“黄牛”现身,新型保险诈骗有机会取保吗?

时间:2019-09-20 10:35:19 浏览次数:

【案情】

 “人伤黄牛”“诉讼黄牛”已成为“黄牛”中的全新“工种”,他们分别活跃在交通人伤事故的保险理赔、劳动争议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他们的运作链条是,一边收取高额代理费甚至用少量资金买断伤者的赔付,一边通过造假向保险公司“狮子大开口”索赔,然后将大部分保险赔偿金纳入私囊。现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申请取保候审要满足以下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如果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形的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一般情况下,诈骗罪取保候审、争取缓刑的机会还是比较大的,毕竟是财产犯罪,社会危险性要小一些。但是行为人诈骗后,拒不悔过,死不悔改的,司法机关肯定再给予行为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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