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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夫妻俩集资诈骗上千万被刑拘会怎么判?

时间:2019-09-17 17:32:59 浏览次数:

案情

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某和其妻子李某某于通过创建网上商城采取“零元购”等方式向广大客户承诺高额回报吸收大量资金,截至8月公司停止返款,初步估计涉及受损群众近千人,涉案金额六千万元以上。二人对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两名嫌疑人已被和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集资诈骗上千万元,已达到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依法是十年以上的量刑。具体量刑情况请查询犯罪地的标准。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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