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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张涛:老婆婚内怀别人孩子犯法吗?离婚我该如何维权?

时间:2019-09-16 17:36:30 浏览次数:

案情

我和我老坡相亲认识的,接触时间不长,现在结婚九个月了,孩子也快出生,没想到他是一个不懂得感恩的人,我爸妈处处帮他,他却是那种随时可以对我爸发脾气的那种,还想让我爸跟他低头,整天抱怨自己的父母穷,我真不知道他父母辛辛苦苦把他供上大学,还有什么对不起他的地方,对我刚开始几个月还可以,后来就是想发脾气就发脾气,现在才发现不是我的孩子我该怎么办?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 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 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 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这样的情况如果不是稳定持续的生活那么不会以同居或者是重婚来考虑了,一般不属于过错方,但是道德上是非常的严重的。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外面怀了他的孩子的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如果只是单纯的怀了孩子,没有稳定同居生活,那么一般不会构成分居或者是重婚,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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