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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知名离婚律师张涛:无性婚姻是隔壁住着老王吗,离婚财产怎么分?

时间:2019-09-09 18:18:29 浏览次数:

【案情】

我和我老婆去年夏天相亲认识的,第一次见面对她感觉还不错。她的职业是销售,相貌和身材都还不错,主要是性格很活泼开朗,我性格内向情商较低,想找个性格互补的。我两人领证,在她家办的酒。结果领证后出现了问题,我们是先领证后同居的,领证后她就对我很冷淡,晚上睡觉一直拿背对着我,并且一直找各种借口不和我同房。唯一一次她只和我做了一半,而且中间过程比较敷衍,没有耐心,还看手机时间,最后说她满足不了我并且推开了我。之后一直找各种理由不让我碰她,说是不喜欢我,对我还没有感情,是看在我父母的份上才结的婚。新婚当夜我一个人独眠,她故意找借口收拾家里弄到三点,后来她居然一个人睡的沙发,天亮了才睡进来。我怀疑她不是性取向有问题就是她在外面有人,是个有妇之夫的小三,无法和他结婚,由于家庭和年龄压力把我当掩护,和我结婚只做名义夫妻。如果现在离婚,财产给如何分割?

【张涛律师评析】

无性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和正常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一样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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