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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43万元换一个体面工作落入诈骗陷阱,诈骗罪坐牢吗?

时间:2019-09-09 17:30:08 浏览次数:

【案情】

经查嫌疑人陈某冒充警察,以帮助办理公务员等正式工作为由,先后伪造公务员入职审批表、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骗取了多名受害人的钱财。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为了取得受害人的信任,每次见面陈某都穿着警服,这些警服是他从网上购买的。在赢得受害人信任后,他又以各种借口,为受害人子女伪造了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等。陈某被抓后,供述了他冒充警察,以帮人找工作为由向受害人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先后向6名受害人实施诈骗,骗取了140多万元。2017年,陈某曾因冒用警用标志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被处罚后,陈某不但没有悔改,反而利用父母为子女找工作的迫切心理,继续行骗。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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