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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平台负责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拘留如何处罚?

时间:2019-09-05 15:29:50 浏览次数:

【案情】

张某某、徐某某伙同集团王某、吴某(另处)等人,通过公司运营的APP虚假宣传其理财产品“0逾期、0坏账”,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至案发时共造成1.6万余人受损,未还款人民币14亿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伙同他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涛律师评析】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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