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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欲贷款三千万反被坑60万元,套路诈骗团伙如何判?

时间:2019-09-02 17:34:45 浏览次数:

【案情】

邓先生通过朋友介绍,找某投资公司融资贷款。该公司同意通过存单质押担保的方式,帮助邓先生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随后双方签署了一份《个人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服务协议》,该公司将500万存在银行作为质押担保,而邓先生需要向公司支付服务费60万元。该投资公司派员工王某前来高某银行存入500多万元,邓先生则向该公司转账服务费60多万元。银行需要与王某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由于王某已婚,需要配偶也过来签字,当日未签订质押合同。邓先生接到银行电话,称王某想把500万元由定期转为活期,但因未提前预约未能成功。邓先生马上要求退还60万元服务费,但对方拒不退还服务费,邓先生于是报警。一个以办理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套路”诈骗的犯罪团伙,并分别在多地共抓获20名犯罪嫌疑人。

【张涛律师评析】

 “套路贷”犯罪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诈骗犯罪方式。“套路贷”犯罪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继而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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