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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炒作区块链概念涉嫌集资诈骗,能缓刑吗?

时间:2019-08-31 19:07:54 浏览次数:

【案情】

付某某、姜某某在互联网非法设立虚拟币交易平台,炒作区块链概念,发行虚拟货币,非法集资人民币948961元,涉嫌集资诈骗罪。通过后台操纵,提升币值,引诱众多投资人购买。涉案人姜某某在明知AFTC币系付某某等人建立平台发行,存在崩盘风险,可能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以市场三部领导人身份积极参与推广,吸收资金,引导被害人花某某、仇某某等人投资购买。

案发前退还的金额不计入犯罪数额,因此,案发前已经全部退还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退还的,要追究责任。集资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就算进行了赔偿,也不一定能够获得缓刑,是否获得缓刑的机会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张涛律师评析】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但是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犯罪情节比较轻而且有悔过表现,其次量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后不能存在上述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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