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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冒充“公司老板”进行QQ诈骗会坐牢吗?

时间:2019-08-29 17:23:00 浏览次数:

【案情】

该团伙以兰某、罗某为首,作案手法是以典型的冒充“公司老板”进行QQ诈骗的方式,犯罪嫌疑人通过网上大量购买全国各地公司的名称、电话、账务人员等信息,然后拨打公司的固定电话,称要与公司签订合同,要给公司转一笔资金,要求公司通过QQ将公司账户发给骗子。骗子添加公司财务人员为QQ好友后,便组建QQ群,群成员包括骗子、受害公司财务和“公司老板”(公司老板的QQ为骗子克隆,头像、签名、昵称等完全一样)等,并在群中发布签订合同相关工作,群中的“公司老板”问财务账户还有多少余额等信息,在交流过程中,骗子向公司推送转账截图,自称给公司预付货款。推送转账截图不久,又称合同需要修改,“公司老板”发话称为了以后与大客户更好地合作,要求财务人员先退钱。犯罪嫌疑人覃某抓获。

【张涛律师评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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