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以租代购,是融资租赁业的一种形式,汽车租赁公司的客户以长租方式,逐月支付租金,待租期年限到期后,公司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以租代购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民警介绍,犯罪分子设套套住征信不良且想贷款的人做“炮灰”,让他们出面租车。车子到手后,犯罪分子就会将GPS定位设备拆除,然后通过黑市销售给买家。根据万某的交代,警方很快锁定给他提供放贷人信息的“朋友”身份,为张某。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张某还有上线曹某,最后才是放贷人黄某。先后将张某、曹某和黄某抓获归案。至此,这个以黄某为首的以租代购诈骗团伙被摧毁。
【张涛律师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5、有悔罪表现,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交纳罚金等,都可能成为缓刑考虑的情节。
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刑法明确规定必须适用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