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13858116084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套路贷团伙暴力催收,致其与母亲自杀,如何判?

时间:2019-08-29 00:10:17 浏览次数:

【案情】

据介绍,两个套路贷窝点通过网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结构清晰职责分明,内设受贷组、审核组、催收组等多个部门。他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受贷组以放款门槛低、速度快为诱饵,一旦有人上钩,审核组就快速放贷。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其管理费、利息等各种费用以每天10%上升。10天后未还款的,催款员就开始非法获取被害人及社会关系人的电话、姓名等,通过电话辱骂、短信言语威胁、利用个人信息造谣、诽谤等形式恶意滋扰催款,迫使借款人转单平账,即向其他贷款平台借款,最终导致债务累积,无力偿还。被害人张某为了还清债务,在10多个网络借款平台上借新债还老债,高额的手续费、服务费、逾期费不断累积,使其债务高达数十万元。最后,在网贷平台催收电话和短信的“轰炸”下,张某心理崩溃,竟然轻生自杀。被害人崔某因向多个平台借款逾期被催收,催款人员对其进行恶意滋扰,造成崔某名誉扫地,妻子与其离婚,母亲因不堪其扰跳河自杀,最后家破人亡。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上一篇:杭州盈科律师张涛:通过网络平台组织卖淫被拘留,能取保吗?

返回到目录:回到目录

下一篇:杭州盈科律师张涛:网络诈骗团伙重要成员被刑事拘留,会怎么判刑?

一键拨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