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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低价倒卖医保药涉嫌非法经营有无缓刑可能?

时间:2019-08-20 17:17:47 浏览次数:

【案情】

低价收购医保药,再加价卖给外地药店销售,从中赚取差价,不到一年,倒卖药品金额竟然高达上百万元,以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今年30多岁的沈某曾经是一名药品销售人员,工作期间,他发现不少市民为了套现,用医保卡购买药品后低价卖出,甚至有人通过骗保等手段从医院或门诊购药后倒卖,从中赚取差价,这让他嗅到了商机。沈某利用职务便利,向一些药店推销药品,开始“兼职”卖药,很快便尝到了甜头。他通过多方联系,在微信上结识了凌某等三人(另案处理)。一番接触后,三人与沈某商定,一旦三人手中有了药品,便会微信联系沈某。除了从凌某等人手中购药以外,沈某每月都会多次往返天津等地,从当地多渠道大批量购入步长脑心通、麝香保心丸、稳心颗粒等90余种药品。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实行缓刑,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也体现着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

一是严格限制适用对象。缓刑的对象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二是缓刑有考验期。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三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七十七条之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否则,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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