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徐某、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始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被告人徐某、朱某、叶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成立某有限公司,并陆续招揽被告人许某、罗某、沈某等人继续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徐某、朱某为首,被告人叶某、许某、罗某、沈某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上门费”“押金”“GPS费”“介绍费”等名目扣除本金或直接从借款人处收取费用,并诱使借款人签订本金虚高的借款协议,后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在借款人还款过程中以超期还款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并采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方式迫使借款人归还虚高借款金额,从而实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该犯罪集团以“套路贷”手段诈骗未成年在校学生及其他被害人,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讨要债务,截至案发,共实施诈骗18起、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2起,涉及被害人20人,非法所得财产共计价值4万余元。为讨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张涛律师评析】
套路贷判缓刑条件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
套路贷判缓刑条件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