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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男子走私95只活体珍贵动物入境被刑拘,如何处罚?

时间:2019-08-15 17:29:58 浏览次数:

【案情】

李某乘坐航班机场,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天津海关工作人员在对李某携带的行李箱进行检查时,发现行李箱中藏匿活体动物。经鉴定,李某走私的动物为蟒59条、平原巨蜥30条、巨蜥6条。其中,蟒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平原巨蜥和巨蜥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蟒和巨蜥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平原巨蜥非我国原产动物,根据规定,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后李某被抓获归案。

【张涛律师评析】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四)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走私《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参照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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