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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网站运营人员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拘,如何判?

时间:2019-08-13 17:27:21 浏览次数:

【案情】

该团伙以王某为首,成员共7人,各成员间相互勾连,分工明确,形成一条清晰的“黑色产业链”。其中,王某、杨某、卢某专门负责“博点”网站的制作并联系招揽客户;周某负责研发实现批量点赞和转发功能的两款核心软件;陈某、纪某负责提供大量平台账号;高某负责维护网站数据库。该团伙使用自行研发的批量操作软件对2500余名客户提交的32万余条博文实施点赞、转发操作超过1亿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万元。

【张涛律师评析】

 警方将网站运营人员王某、杨某、卢某,数据库维护人员高某及批量操作软件编写人员周某抓获。现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所谓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件、执行程序里的能够在计算机内部运行,对其功能进行干扰、影响的一种程序。计算机病毒,作为一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所谓制作,是指创制、发明、设计、编造破坏性程序或者获悉技术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所谓传播,则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输入、输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等的行为。

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其罪。否则,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有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即使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如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严重影响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致使秘密、重要数据、资料、信息毁弃,造成严重损失的;出于恐怖等违法犯罪目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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