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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冒充支教女老师诈骗好心人近30万有可能缓刑吗?

时间:2019-08-08 16:56:26 浏览次数:

【案情】

在某工地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于某的微信被一位名叫李某的人添加好友。后李某称自己在山区支教刚与男友分手,于某出于同情安慰李某。在微信交谈过程中,小于感觉对方温柔善良,看到她朋友圈支教的照片后,小于更是深受感染。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两人相谈甚欢,感情迅速升温,小于觉得他遇到了真爱。因此,在“支教女孩”提出奶奶过生日发红包,自己过生日买礼物等事由,小于丝毫没有怀疑,并陆续发出红包,金额从10元、20元、30元到520元、1314元不等。一个月转账1.34万元后,李某迅速将其拉黑。该团伙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共骗取了“好心人”近30万元。目前,该案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公安局以诈骗罪立案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与此同时进行刑事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依法判决。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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