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黄某和张某(另案处理)发现装GPS不押车贷款业务来钱快,先后合伙开设了未注册、无金融放贷资质的某金融公司,开展“套路贷”业务。同年8月至9月,黄某和张某陆续在多地分别组建开设了无放贷资质的车贷公司,拓展“套路贷”市场,以攫取更多非法利益。两人还先后网罗被告人席某、周某、黄某、杨某、刘某等多名社会闲杂人员以及有前科劣迹人员为公司服务。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黄某和张某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不押车,有车就能贷,借款利息低等为诱饵,利用一些客户急需钱的心理,假借借贷之名,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贷合同,并在被害人车上安装GPS定位器,拿走车辆备用钥匙。随后,又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强行开走被害人的车辆,逼迫被害人交付高额的违约金、赎车费。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抢劫共154起,致1人死亡,非法获利200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