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在短短5个月内,失去了前半生积攒下来的财富:一辆轿车、一套住宅和一间餐厅。是什么把他害惨至如此地步?赌博?电信诈骗?都不是!让阿柯陷入困境的,是一笔8万元的借款,是一个“套路贷”陷阱。有借就有还。不过“套路贷”可不是这么玩的。“套路贷”看中的不是高额利息,车、房子、不动产,才是“套路贷”的真正目标。当事主踏进圈套后,一系列精心设计、甚至量身定制的套路就会渐次展开。他在3年前借了8万元之后,就一步一步陷入了“套路贷”的陷阱中,期间还遭遇过殴打、非法拘禁等,直到最后,车子被抢走,房子被侵占,连赖以谋生经营的餐厅也被强制转让。
【张涛律师评析】
首先,“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期间有非法拘禁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拘禁罪认定。
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比如,诈骗与敲诈勒索的比较,敲诈勒索是重罪)。
如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诉讼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一般是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相比较,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这里面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犯罪的,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套路贷”公司或者团伙里的工作人员、马仔,如果主观上明知老板、股东、核心成员是在实施“套路贷”,认定为共同犯罪;如果的确就参加一、两次,主观上不明知是“套路贷”,以为就是帮老板讨高利贷,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法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