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顾某成立一家金融公司,通过“套路贷”的手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假借办理房产抵押为名,让被害人办理委托公证,从而获得房产的处分权,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紧随其后,采用“空白协议”“虚高债务”等方式一步一步让被害人陷入圈套中,最终欠下巨额债务,再通过暴力讨债逼迫被害人及家属搬离房子,最终非法占有他人的房产。
【张涛律师评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意图在于破坏他人生活的安宁。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