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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公司涉嫌套路贷,套路贷股东承担责任吗?

时间:2019-08-06 17:05:52 浏览次数:

【案情】

在现生活中进行民间借贷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同样非常多,而有些民间借贷机构会进行套路贷,对贷款者的利益进行严重的侵害,危害远比高利贷大,那么套路贷股东需要坐牢吗?

【张涛律师评析】

套路贷是属于诈骗的行为,如果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套路贷的,是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形,如果股东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套路贷是属于诈骗的行为,如果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套路贷的,是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形,如果股东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套路贷”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目前,“套路贷”主要存在3种类型:房贷类“套路贷”;车贷类“套路贷”;“现金贷类“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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