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13858116084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杭州盈科律师张涛:8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5万如何处罚?

时间:2019-07-26 16:57:17 浏览次数:

【案情】

被告人唐某、周某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多次在杂树林和山洼里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每天组织多人分下午、夜晚两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共计开设赌场七十余场,从中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的比例从庄家处抽头渔利,每场抽头二千元至四千元不等,抽头获利约人民币十五万余元。现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刑事.jpg

上一篇:杭州盈科律师张涛:纠集多人殴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有无缓刑可能?

返回到目录:回到目录

下一篇:杭州盈科律师张涛:药企销售假药涉案500多万元如何判刑?

一键拨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