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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幼儿园集资诈骗上千万判刑多久?

时间:2019-07-25 16:37:45 浏览次数:

【案情】

某幼儿园,刘某为幼儿园负责人。2010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筹建新幼儿园、扩大幼儿园规模为由,采用发宣传单、开会、发短信、发微信、打电话、口头宣传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幼儿园教职工及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以高息、免学费为诱饵向1245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4207.652万元。截止案发,尚有982名集资参与人的5995.1935万元本金不能返还。

【张涛律师评析】

1、集资诈骗是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集资诈骗二千万元以上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罚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至于具体的刑期,则还应由法院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是否退赃、是否认罪等实际情况来依法判决确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3、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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