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
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
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
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
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
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
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
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
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
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
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其家属可以代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
这是家属的授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
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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