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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网络建立好友微信群,三人开设赌场获利13万如何判

时间:2019-07-22 16:27:33 浏览次数:

【案情】

犯罪嫌疑人谢某、陈某自2月份以来,通过建立好友微信群,发展参赌人员约90余人加入,并利用某棋牌平台以打麻将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通过微信转账非法获取,交易流水达50余万元,二人从中非法获利近2万余元。犯罪嫌疑人任某自去年12月份以来以相同的方式,发展参赌人员约80余人加入进行赌博,交易流水达16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3万余元。

【张涛律师评析】

开设赌场罪: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赌博罪是一样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用以提供赌博,让他人赌博的,场所的公开与否不影响犯罪构成。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三人以上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凡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如果利用技术手段控制赌博结果,还涉嫌构成诈骗罪。即便是对方诈骗,参与者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的事实依然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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