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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案律师张涛:夫妻双方出轨,女方父母全资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19-07-18 17:29:15 浏览次数:

【案情】

夫妻感情不和四年时间,分床睡四年,对方有出轨,但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男方也知道女方有婚外情,但不知有否证据,房子女方父母全资购买,在女方婚后赠于女方,现房子价值160万,育有一子,抚养权无争议,现女方要求协议离婚不成,男方要求女方去起诉离婚让法院判决,想咨询法院会不会判决准予离婚?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张涛律师评析】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

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复杂多样,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提供一个基本裁判规则,不太可能穷尽各种情况。

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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