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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著名律师张涛:以微信诱骗投资股票获利两千万如何处罚?

时间:2019-07-12 16:43:03 浏览次数:

【案情】

以邹某、刘某、曾某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开始着手利用股指期货交易平台实施诈骗。该团伙以证券公司为幌子,以微信诱骗为途径,以投资股票、股指期货为诱饵,以虚假平台模拟交易为手段,骗取受害人投资炒股。截至案发,该犯罪团伙通过此种手段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受害人达到100余人。目前,犯罪嫌疑人邹某、曾某、王某、罗某等41人因涉嫌诈骗罪、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等多项罪名被依法批捕。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张涛律师评析】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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