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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刑事律师张涛:冒充专家在投资平台诈骗千万如何处罚?

时间:2019-07-10 18:38:52 浏览次数:

【案情】

一个网络投资诈骗平台,微信群内“赚到钱的人”以及“专家”“学者”均是由犯罪嫌疑人冒充。在“专家”和“教授”的引导下,受害人前期的小额投资会从该平台获得相应的收益。当受害人对这个“一本万利”的平台深信不疑后,群内的“专家”“教授”会给受害人提出大额“投资”的建议,此后平台会以各种投资失败的理由将受害人的钱财据为己有。办案民警表示,将整个诈骗过程伪装成受害人投资失败,使诈骗过程更加隐蔽。该犯罪团伙成员被一网打尽,现场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人,公司4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并扣押涉案车辆9辆(总价值800余万元)、作案用电脑210台、查封房产2套、冻结涉案资金500余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张涛律师评析】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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