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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业律师张涛:倾倒90吨腐蚀废液, 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如何处罚?

时间:2019-07-08 16:48:18 浏览次数:

【案情】

辆运有16吨腐蚀废液的槽罐车在历经近4个小时后,行驶至某县境内的某码头,稍作调整后,槽罐车上的废液被非法排放至淮河流域。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的排放并未像前几次进行的一样顺利。当日,该县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该团伙正在进行排放时被巡查执法人员查获。盱眙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即对涉案槽罐车内剩余的液体进行检测,ph值迅速降至0。鉴于该案件事关淮河水体及当地居民饮水安全,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在审阅了案卷全部材料后,迅速提审6名犯罪嫌疑人,做到从严从快审查逮捕。同时,为确保相关证据收集质量,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固定证据,固牢证据锁链。考虑到该案中被倾倒的地点涉及淮河水域、旱沟及城市主城区下水管网,将面临大额修复和处置费用,该院民行部门第一时间介入,以便更好查明案情,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公共利益损失。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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