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任某经常以吃饭喝酒的名义相互纠集杜康等人,逐渐形成了以任某、杜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有事”为暗语,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工地等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横行乡里,在高陵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任某还伙同他人于2014年4月实施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财产损失六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在分地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且系共同犯罪,任某还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张涛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一样,数额大小是决定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的决定性因素。
由于在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时要区分财物的价值是整体丧失(毁灭)还是个体丧失(损坏)两种情况,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对被财物被毁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时,就要考虑财物的损坏程度以及没有被毁坏的价值(即残值)等因素,才能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做出准确的鉴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在进行价格鉴定时采用了不同的鉴定方法,影响了执法的统一和公正。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找杭州张涛律师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