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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辩护律师张涛:网络赌博涉案赌资流水上亿 侦查阶段能取保吗?

时间:2019-07-02 16:21:06 浏览次数:

【案情】

民警发现有人在微信群传播一广告宣传图片。图片内容介绍了一个网站,并载明该网站中有游戏。该广告图片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民警通过主动加入,与程序客服人员进行攀谈等手段,初步查实该广告宣传图片中推广的网站经营内容涉及网络赌博,且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网络赌博案,涉案人员3000多人、涉案赌资流水1.5亿元、非法获利500余万元、追回涉案资金价值120余万元。

【张涛律师评析】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首先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公安机关的羁押期一般是7天,最长可以延长至30天,就是说,到了30天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就必须放人。

如果构成犯罪,比较轻的话(一般是指量刑在三年以下),可以在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如果被批准逮捕,只能到法院审理时,判决缓刑时才能放人。

被拘留之日起就可以为他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有一定条件的,具体的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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