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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张涛:地沟油加工再销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量刑

时间:2019-06-27 18:19:38 浏览次数:

【案情】

自从地沟油这个名词走入公众的视线,我们逐渐发现,现实中存在一些油脂加工厂,回收餐厨废弃油后进行再加工,也就是将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明知他人会将向其购买的劣质油脂冒充合格油脂进行销售,仍然将劣质油脂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最终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

【张涛律师评析】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在实务中,将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进行销售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看劣质油脂的流向,如果明知会进入食用油销售市场,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金额、次数,实施即既遂;如果有意销往非食用油加工市场,从中获取利润,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的既遂与未遂要考虑到涉案金额。

明知向食用油经销商销售,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二、这里的有害程度应当与有毒持平。将餐厨废弃油(地沟油)等非食品原料进行回收再加工,这种加工提炼后而成的劣质油脂如果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冒充食用油予以销售并供人食用,就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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