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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张涛:实务中,骗取贷款罪如何量刑?

时间:2019-06-25 18:06:46 浏览次数:

实务中,存在两种涉及骗取贷款罪未遂的案件类型:第一种,行为全部未遂的案件(即不存在既遂);第二种,部分行为既遂、部分行为未遂的案件。

首先,对于行为全部为未遂的案件,其量刑是比较明确的,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说,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追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

其次,对于部分行为既遂、部分行为未遂的案件,怎样进行量刑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因此,对于在数额犯中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况,在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时,先就未遂部分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确定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

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或者二者相同的,应当以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未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

如果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的,应当以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既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连同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一并作为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

骗取贷款罪是否可以使用诈骗罪的有关规定,毕竟诈骗罪是数额犯,而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或情节犯,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可以通用,因为骗取贷款罪中,骗贷金额可以侧面反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给银行造成损失是否特别重大、情节是否特别严重,因此在骗取贷款罪中,行为人部分行为未遂,其行为未遂所对应的金额可以间接反映损失情节与严重情节,通过与之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参照上述规定,确定行为人的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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