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自2010年签约成为某化妆品公司经理。2013年起,张某为完成公司每月考核的销售任务、谋取在公司向更高级别晋升发展并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虚构公司有投资上货的“批发模式”,称集资人只需投入资金而无需参与经营,每月便可获得公司发放的高额提成,并以召开招商会、培训会、鸡尾酒会、组织旅游等会议、口口宣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公司实力及上述投资模式,刻意制造公司发放提成的假相,隐瞒其个人以后集资人的资金偿还前集资本息的事实,以月提成3%—5%的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大规模非法集资骗取资金。资金链断裂后,其又假冒公司名义与其下属成员签订虚假股权协议书,继续非法集资,最终导致5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39亿余元。
【张涛律师评析】
涉嫌集资诈骗上亿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条例,【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